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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屬醫療補貼的政策法規
    發布人:  發布時間🙆🏻‍♂️💻:2010-03-01   動態瀏覽次數:3999

    因為國家目前醫療保障政策,包括上海市在內的許多地區都已經實施了醫療體製改革,大多數農村地區已經被納入醫療保障範圍。

     
    對於已經納入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學校不再重復提供保障。
     
            上海市已經從2008年1月開始,所有具有上海市戶籍的人員(包括農村戶口的人員及各種年齡段的兒童)都已經納入城鎮保障範圍🧑‍🧒😒。見附件🥄。
     
     
          (一) 對於未納入醫療保障範圍的農村戶口的老人,學校只能每位教職工提供一個老人的保障💪🏼,需提供以下:
     
            1🦻、身份證復印件(如果老人為女性⚇,須年滿50周歲;男性,須滿60周歲。)
     
            2、蓋有鎮或縣政府公章的證明:證明事項老人系農村戶口🤫;無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無收入🎱🏃🏻‍♂️‍➡️,只有教職工本人撫養🤜🏼。
     
                3🗓🙋🏼、蓋有鎮或縣政府公章的證明🕺🏼:該地區沒有實施針對農村戶口的醫療保障措施🎴。
     
                4、學院或部門提供的證明,老人確由該教職工撫養,兄弟姐妹無能力撫養等事項屬實🚵‍♂️,加蓋學院或部門公章。
     
                學校審核材料🙆🏼,並咨詢相關省市的醫療保障中心後,決定是否給與醫療補助。
     
                由於國家的醫療保障政策覆蓋完善很快,以上材料要每年提交並復核一次🖨。
     
              (二)、 保障範圍:
                         
                    1👩🏽‍🚀、就診醫院應是上海市二級以下醫院,是否應該轉院由校醫院審核🐡🤶🏽。
                     2🏃‍♂️‍➡️、 屬於醫療保障範圍內並且個人承擔的50%部分提供報銷補貼,具體項目是否可報銷👩‍❤️‍💋‍👩,由校醫院審核。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滬府發〔2007〕4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滬府發〔2007〕4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結合實際,製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醫保局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製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衛生、公安等部門以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3️⃣、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負責居民醫保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登記和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登記、繳費手續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基金籌集)
      居民醫保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職工醫保基金劃轉和專項資金組成。
      居民醫保基金的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暫定為🚴‍♀️🚹:
      (一)70周歲以上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個人繳費240元;
      (二)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個人繳費360元;
      (三)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700元👨🏼‍🔬,其中個人繳費480元🎀;
      (四)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籌資標準每人每年26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政府財政補貼資金等支付🦮。
      具體辦法,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另行製定。
      居民醫保基金的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醫療費用使用情況適時調整,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商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第六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保基金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並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醫保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
      (一)70周歲以上的人員🧐🤛🏿,住院支付70%,門診急診支付50%🗃🔐;
      (二)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60%🔷🏄🏼‍♂️,門診急診支付50%;
      (三)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四)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支付50%🛣。
      參保人員門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60%✅。
      第八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後🫅🏽,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和住院醫療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九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範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國外或者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不符合醫保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範圍、支付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
      (四)因自殺、自殘、鬥毆🚖、吸毒、醫療事故、交通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五)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費用結算)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帳👸🏼,居民醫保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後✨,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參保人員就醫次數或者醫療費用出現異常情況的,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可以改變其費用結算方式,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支付,經審核後,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和出借就醫憑證✌🏽。
      任何定點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得以偽造或者變造帳目、資料、門診急診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結算或者報銷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後,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以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四條(歸並對象)
      本市原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與本辦法的具體銜接問題🦅,由市醫保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屬於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等,個人繳費部分可以適當減免,減免部分由專項資金承擔。
      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流失的,市醫保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經支付的有關醫療費用,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定點醫療機構,市醫保局可以中止與其的結算關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保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流失的,市醫保局應當追回流失的居民醫保基金🍰。同時,對負有責任的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解釋部門)
      本試行辦法由市醫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醫保局、市教委等關於實施《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市醫保局👨‍👨‍👧‍👦、市教委等關於實施《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有關事項的處理意見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醫保辦、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殘聯、醫保事務中心,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7〕44號),為了保證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的實施,現就《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實施的有關事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適用對象
      
      ㈠《試行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所稱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具體包括🧏🏿‍♂️:
      
      
      1.本市戶籍的18周歲以下人員👜;18至20周歲的各類中等學校在冊在籍學生🎠、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仍在進行大病醫療的輟學人員。
      
      2.本市引進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18周歲以下人員,以及18至20周歲的各類中等學校在冊在籍學生。
      
      ㈡《試行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所稱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具體包括:
      
      1.由本市動員分配支援外地建設的支內(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辦理退休(職)手續🎨🙅🏽‍♀️,已報入本市戶籍👷🏽‍♀️,且醫療保障未落實的人員💔。
      
      2.本市城鎮戶籍人員的配偶,暫未報入本市城鎮戶籍,且無醫療保障的人員。
      
      3.本市引進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無醫療保障的人員。
      
      二、關於參保繳費與待遇享受
      
      ㈠參保人員按照登記繳費期次年末的實際年齡繳費,並享受相應的居民醫保待遇。
      
      ㈡參保人員在登記繳費期內要求退出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退還本人。
      
      ㈢在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不辦理退保手續⛳️。
      
      ㈣新生兒、新報入本市戶籍人員等,可以中途參保,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後,次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享受相應的居民醫保待遇📓🏛,待遇享受前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
      
      三、關於醫保支付報銷
      
      ㈠參保人員暫不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於部分診療項目、藥品按比例分類支付的規定。
      
      ㈡參保人員在外省市長期居住的,辦理就醫關系轉移手續後,在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居民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可以申請報銷🤸🏿。
      
      ㈢參保人員因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後遺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歸並對象
      
      ㈠本市原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四類人員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納入居民醫保:一是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以下簡稱職工老年遺屬);二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規定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城鎮高齡老人)🪼;三是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四是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㈡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高齡老人的參保資金按照《試行辦法》有關規定籌集➜,個人不繳費♠︎;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試行辦法》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原渠道解決🈴,個人不繳費🤱🏼。
      
      ㈢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高齡老人按照《試行辦法》規定享受相應年齡段醫保待遇。
      
      ㈣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含家庭病床)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60%,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重殘人員納保後的醫療救助🖕🏼、醫療幫困有關事宜🏪,繼續按照市殘聯《關於調整本市重殘人員醫療救助辦法(試行)的通知》(滬殘聯〔2007〕6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㈤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的住院就醫管理暫按《上海市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門診大病基本醫療保障試行辦法》(滬府辦發〔2006〕27號)規定執行👧⚀,門診大病按照《試行辦法》規定的門診醫保待遇執行🍵。
      
      ㈥《試行辦法》實施後凡符合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高齡老人以及重殘人員條件參保的🧑🏽‍🍳,個人不繳費,從有關部門批準的次月1日起,按照已納保同類人員辦法納入居民醫保👨‍❤️‍💋‍👨,其個人已繳納的當年參保費用不予退還。
      
      五、關於個人繳費補助
      
      ㈠凡參加居民醫保的下列人員🙆🏻‍♀️,按照先參保後補助的辦法實行個人繳費按月補助🤲🏼✦。具體由個人按居民醫保規定先行全額支付個人應繳費用後🪘,憑繳費收據到領取低保金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辦理個人繳費補助手續,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個人繳費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每月隨低保金發放📮。
      
      1.城鎮低保家庭中享受糧油幫困的人員,個人年繳費60元的人員,每人每月補助5元🧏🏻;個人年繳費240元的人員🫅🏼,每人每月補助20元↖️;個人年繳費360元的人員,每人每月補助30元;個人年繳費480元的人員,每人每月補助40元。
      
      2.城鎮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員🕵🏻‍♀️,個人每年承擔120元😨,其余個人繳費部分,每月補助30元。
      
      ㈡享受本市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政府特殊救濟人員個人繳費實行全額補助,並由區縣民政部門按實際參保人數每年向區縣醫保部門統一繳交。
      
      ㈢上述個人繳費部分減免補助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
      
      六🧖🏼‍♂️、其他
      
      《試行辦法》實施之日起,《關於印發〈關於妥善解決本市城鎮職工老年遺屬醫療費報銷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滬醫保〔2006〕14號)🗼、《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基本醫療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滬醫保〔2006〕116號)、《關於印發〈關於將本市城鎮重殘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的試行意見〉的通知》(滬醫保〔2007〕101號)🚅、《關於本市城鎮重殘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後有關待遇銜接問題的通知》(滬醫保〔2007〕102號)廢止。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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